广州欧美同学会(广州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名 广州欧美同学会原为广东欧美同学会,建于1925年,1987年恢复活动,定名为广州欧美同学会,2010年增冠广州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名,现全称为广州欧美同学会(广州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名为Guangzhou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缩写:GZORS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中共广州市委领导的、以广州地区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统战性的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广大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条 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坚持立足国内、开拓海外,努力成为留学报国的人才库、建言献策的智囊团、开展民间外交的生力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为振兴中华、繁荣广州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的业务管理,本会是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团体会员单位,遵守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原会址设在广州市文德路39号。目前机关设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9号广州市民主大楼6楼。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六条 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推动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业绩。 第八条 开展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发挥智力优势,为广东、广州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幸福广东、幸福广州建言出力。 第九条 广泛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团体和留学人员,积极开展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为广东、广州服务。 第十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第十一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留学人员组织、其他留学人员组织和海外留学人员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成立分会。分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员一人介绍,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二)出国进修、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进修、讲学、研究等,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累计一年以上者;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同意。 第十六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但尚未回国的中国籍海外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由会员一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5、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4、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5、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分会和其他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理事名额参照会员人数,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由会长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及执行罢免决定; (三)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会长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会长会主持会务工作。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不定期召开,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增补的会长会成员需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人选由会长会提名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决定,会长会提名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当届名誉会长、顾问、海外名誉会长、海外名誉理事、海外理事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按留学国家或单位设立分会。各分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通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对本会有关重大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并参与筹划,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的决定和决议,配合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会务活动,承办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专业上有一定造诣,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和贡献,在留学人员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 3、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4、热心本会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会务工作;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会和主管部门确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2、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机关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等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会员和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基金。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缴纳、管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各一名,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后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