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3〕47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获得我市相关政策的优惠资格予以认定,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优惠资格认定,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 第三条 认定条件:1998年后来穗,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广州创办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 1.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1、2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来穗工作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留学人员登陆广州市人事电子政务系统(网址: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LX2.aspx)进行业务申报,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工作,并通知留学人员递交纸质材料; 2.留学人员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留学管理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3.留学管理中心按照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留学人员颁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五条 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申请表》1份; 2.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内学历、学位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博士后证明及复印件1份;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 4.学习期间所持护照、有效期内护照及复印件1份,获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居民需额外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办企业但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者,可先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近期大一寸免冠半身蓝底照片2张。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时,一并核对原件。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所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证书。代办人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名的代办委托书。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手续自纸质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资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每2年换发一次。 第九条 办理及换领《资格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认定办法》(穗人〔2000〕6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