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 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金融办 穗金融〔2014〕83号 市金融办 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穗各金融机构(组织): 现将《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州市人才工作局 2014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一次,人才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人才工作部门每年制订《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及评定标准》,作为人才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以及人才评定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从“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三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 (一)金融领军人才:在国内外金融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掌握金融业核心技术,其管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填补广州金融业态的空白,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广州地区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其管理的机构或企业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离岸金融、物流金融、航运金融、股权投资(VC、PE)、并购投资、保险精算、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的和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一年内,从外地引进广州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含同一控股股东或最大股东下属金融机构)内的人员交流任职不在此列。 以上人才要求没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100万元。 对于特别优秀的金融领军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补贴资金上不封顶”的原则研究办理。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万元。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评定当年补贴5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 获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上述人才,在获得补贴起须连续三年每年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工作动态,如工作不满一年即离开广州到外地任职须全额退回补贴,不满两年须退回补贴的60%,不满三年须退回补贴的30%。 第六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金融人才赴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城市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有意落户广州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暂无落户意向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 第九条 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参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广东省“珠江计划”、“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由市金融工作部门联合市人才工作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用人单位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 (二)核查。由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初审。设立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 (四)复审。成立由金融业界专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负责人、我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 (五)审批。成立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批,形成候选人名单和扶持资金使用意见。 (六)公示。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候选人名单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该年度“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广州市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广州市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名单,并向入选者颁发证书。该名单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评审专家选择、回避机制和评审工作监督机制,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资格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市金融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报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一)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含三年)服务协议期内终止协议; (二)出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同一身份重复申请扶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人才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